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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罗马法律尤以具有高度弹性为其特点,可分为三大系统:一、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,发展而成的民法。二、与各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万民法。三、哲学家、法律家等对法律的研究形成的自然法。其中以自然法最为重要,认为任何法律不得违背理性和自然法则,如人人平等,享有**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等等。自然法虽非法律条文,却对法律具有无形的约束作用,对后世影响很大。西元六世纪时,查士丁尼大帝曾将这些法律加以整理,编纂成查士丁尼法典,奠定欧美大陆法系的基础。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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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编辑</p>

古罗马人与古代世界的许多民族一样为父系社会,重视家庭生活,结婚的儿子及其家庭和奴隶常住在一起,为一种大家庭。父亲或家长有很高的权威,也是家庭祭祀的主持人。一般人居住的房子是四边的房间即前庭,后来在四边加盖其他房间,它就变成客厅。城市中有一层的房屋或多层的公寓,乡间则有豪华的别墅。饮食方面,罗马人吃三餐,但除了晚餐外,都很简单。至于衣着,常穿宽的外袍,其款式和颜色随着身分与财富的变化而有所改变。</p>

古罗马人喜欢竞技和赛车。赛车常在一种长圆形的竞技场进行,大赛场有时可以容纳30万名观众,而大竞技场也很壮观。此类活动充斥血腥与暴力,而一般穷人在**供应的节目民乐此不疲,以致诗人朱维纳感叹他们只知面包和竞赛。</p>

虽然相对于希腊女性享有更多自由,妇女在罗马社会中地位并不高。在家庭上,妇女为丈夫的所有物,丈夫可以任意支配、惩罚甚至杀死;在法律上,罗马法并不承认妇女有订定契约、处分财产和继承的权利。不过,上层社会的妇女享有较多的自由,拥有支配财产和婚姻的权力。</p>

文化编辑</p>

古罗马文化早期在自身的传统上受伊特鲁里亚、希腊文化的影响,吸收其精华并融合而成。西元前3世纪以后,罗马成为地中海地区的强国,其文化亦高度发展。</p>

西元3世纪后罗马经济、**转入危机阶段,文化逐渐衰落。同时**迅速传播,**文化开始形成。古罗马文化对后世西方国家文化有相当影响。</p>

文学史学</p>

古罗马文学为拉丁文学,其原创性不大,多摹拟古希腊文学。拉丁文学的全盛时期约为前80年至西元17年左右,这段时期以西元前42年为准又可分为两期,前期以西塞罗、凯撒、卡图卢斯为代表;后期以维吉尔、贺拉斯、奥维德、李维为代表。</p>

前期的西塞罗,以书信、演讲词著称;凯撒征服高卢所写的高卢战记等一系列以第三人称描述的战记,简洁流畅,是后人研究西欧早期历史的重要资料;维吉尔则是后期最杰出的诗人。</p>

史学方面,则有李维的罗马史,记录罗马早期的历史;塔西图斯留下丰富的历史著作,著有《编年史》、《历史》、《日耳曼尼亚志》等不朽著作,如描写帝国早期的编年史,强调历史的鉴诫功能。</p>

语言</p>

拉丁文字母成为许多民族创造文字的基础,也是整个罗马帝国的官方语言。不过,在东部,希腊文亦为受过教育的人所使用。一般人在埃及使用古埃及语文,在中东使用闪族语系中的阿拉姆语文。在西方,高卢与不列巅地区的普通人使用塞尔特方言,莱茵河与多瑙河地区的日耳曼人讲古老的日耳曼语文,迦太基一带讲腓尼基语文。</p>